中院民三庭顺利审结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努力
常州中级法院 民三庭
近期,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称:“亚”字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创立于1923年,于2004年、2007年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灯具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亚”字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此原告请求常州市技术监督局查处。2006年7月11日,常州市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被告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内存有大量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灯具产品,经原告鉴定均系假冒产品,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本院受理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但其中反映出目前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态度上的趋势。本案中,由于原告的“亚”字商标灯具在市场上遭受仿冒的情况较多,因此原告采取“广泛搜索,遍地开花”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在各地法院出现了一系列以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案件。此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权利人对于自己权利保护的逐步重视,另一方面反映出目前侵权现象的普遍,而权利人缺乏其他更为有效的保护途径的无奈。可见,在相关公众、直至整个社会中普遍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才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