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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刘红丽被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07-10-2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抢劫犯刘红丽被执行死刑

    抢劫犯刘红丽,曾用名刘其兵,男,汉族,19811128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定远县西卅店镇青山村前靳组14号,捕前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横山镇清明山公墓集体宿舍。
   
罪犯刘红丽在常州市横山桥清明山公墓打工期间,曾与被害人江辉平(男,时年24岁)等人在常州市光华西路11号甲单元江辉平所经营的小烟酒店打麻将赌博,刘因输钱产生了杀害江辉平劫取财物的念头。2006722下午,刘红丽携带榔头一把,至江辉平的小烟酒店内,乘江辉平不备,用榔头猛砸江的头、颈部等处,致江死亡。刘红丽又进入内屋卧室,将江辉平的女友、被害人陈培红(女,时年20岁)推倒在床上,用手掐陈的脖子致陈昏迷后,又用榔头击打陈的头、胸、腹部等处,致陈死亡。刘红丽在卧室及店内劫得人民币现金700余元后,乘坐出租车逃至南京市,将作案用的榔头丢弃于南京中大医院下关分院的厕所内。2006728,刘红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刘红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罪犯刘红丽未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本院依法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同意本院的刑事判决,并依法将本案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抢劫犯刘红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常州地区的第一个死刑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我院于20071016安排了罪犯与其家属的会见活动。
   
同年1017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抢劫犯刘红丽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