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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执行取证 惩治恶意诉讼
发布日期:2007-07-1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一起在执行中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相互串通恶意诉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抗拒执行行为的执行大案,在常州中院的不懈努力下,历时近两载,终于柳暗花明。
    2005年10月18日,常州中院受理了常州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路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发公司”)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达900万元。可是,案件的执行一开始就不顺利,被执行人负债累累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除对查封的财产执行得款99万余元外,本案各被执行人已无其它实物资产可供执行。
    为倾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将本案执行重点锁定在被执行人路发公司的到期债权上。经查,在本案的审理阶段,根据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2005年8月29日出具的帐目核对情况说明,本院曾于同年9月1日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路发公司在路桥公司的到期工程款650万元。然而,当执行法官奔赴路桥公司执行时,得到的却是被执行人路发公司于同年8月28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方思安等10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该“债权转让协议”已于同年11月业经镇江法院判决确认并判令路桥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方思安等的10份判决书!路桥公司同时言明,所涉款项已经按镇江法院判决陆续支付完毕。
    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联合公司挽回损失的一线希望已经完全落空!但常州中院并未就此放弃努力。种种迹象表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伪造债权转让协议,恶意串通诉讼的重大嫌疑!执行法官清醒地意识到,如在执行中不能调取新的证据,不但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而且司法的权威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调查取证工作困难再大也必须展开!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路发公司工程负责人刘某,果断提取了打印“债权转让协议”的电脑主机,并委托权威部门对电脑保存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大胆启动程序进行司法鉴定。在确凿的鉴定结论面前,曾经代表路发公司信誓旦旦“决不做假”的刘某终于承认了受人指使弄虚作假、妨害法院诉讼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而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取证到位,常州中院即以擅自处分冻结款项为由,迅速裁定路桥公司在650万元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该公司的款项采取了冻结措施。与此同时,申请人执行联合公司以镇江中院的判决侵害其合法债权为由向该院提出申诉。2007年6月14日,镇江中院再审认定原方思安等起诉路桥公司债权转让纠纷属恶意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对抗常州中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据此判决撤销了原判决。障碍一经排除,7月12日,常州中院立即将到期债权650万元全额执行到位。
    常州中院对本案的成功执行,在既充分调动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举证又注重发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职能作用主动调查取证这两者的有机契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