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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新村抢劫案一审宣判 主犯一死刑两死缓
发布日期:2007-06-2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6月28日上午,常州中院在新建成的科技法庭继续开庭审理桃园新村抢劫案。主审该案的审判长陆洪生院长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国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玉军、陈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柯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1771元。桃园新村居民等50余人旁听了判决。
    被告人王国军、邓玉军、陈浩、袁柯均系贵州省赤水市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上旬,王国军在网上与邓玉军、袁柯等商定来常州带邓玉军至上海实施抢劫。5月14日凌晨,王国军和陈浩来到常州,在与邓玉军、袁柯等会面后,得知同乡陈小琴、张安银、张安莲三人在常州打工的情况,王国军遂产生抢劫并在抢劫后杀害三名被害人之念。为此,四被告人进行了预谋。5月15日上午,经王国军提意,由袁柯带领王国军、邓玉军、陈浩购买匕首三把,返回后又商议了实施抢劫作案的过程。5月16日上午,四被告人再次合谋,王国军对作案过程、细节等作分工,袁柯指明至现场的路径。当日中午,王国军、邓玉军、陈浩携带匕首,以找老乡打牌、聊天为由,进入三被害人住处。下午4时许,王国军、邓玉军、陈浩各持匕首,采用持刀威胁、用刀刺等手段,劫得三被害人人民币10000余元及价值9158元的手机、金器等物品。抢劫后,王国军持匕首依次猛刺被害人陈小琴、张安银、张安莲的颈部,致陈小琴、张安莲当场死亡,致张安银重伤。
    另查明,2006年2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邓玉军、王国军和王章林(另案处理)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李易友重伤;2005年5月中旬及5月24日,被告人王国军、袁柯先后两次盗窃,共窃得人民币15600元及索爱手机一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邓玉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袁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均属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王国军、邓玉军、陈浩属主犯;袁柯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邓玉军在犯故意伤害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王国军盗窃罪属自首,但鉴于其在抢劫犯罪中,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邓玉军、陈浩论罪当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四被告人对所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