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荆正伟与葛瑞格.格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葛瑞格.格顿是美国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721元。本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了调解,但葛瑞格.格顿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 荆正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2月, 荆正伟与葛瑞格.格顿来院协商执行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 葛瑞格.格顿表示要委托律师处理,但一直未落实。因尚未查到葛瑞格.格顿在境内的固定住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一旦离境,会导致本案执行困难。根据荆正伟向本院提出限制葛瑞格.格顿出境的申请,执行局经讨论认为: 荆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葛瑞格.格顿实行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近日,前往省高级法院和省公安厅办理了对葛瑞格.格顿的边控手续,限制其出境,以期本案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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