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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成功执结一起逾七千万元股权执行大案
发布日期:2007-06-2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7050万元,成交!”随着拍卖师手起槌落,拍卖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这件引起各方关注且又矛盾交织的股权执行案,在常州中院及时、公正、高效的执行下,终于使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7年4月23日,常州中院立案受理了常州中信银行申请执行江阴莱克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伟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达3300余万元。执行法官迅速查明:本案中,除建伟公司享有江苏江阴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农商行”)2000万股法人股可供执行外,其他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急金融债权人之所急,中院执行法官决定立即启动对上述股权的评估、拍卖程序。
    然而,执行程序进展得并不顺利。江阴农商行作为被执行人建伟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之一并不配合,该行先是不肯提供评估所需财会资料,随后又在无任何法定理由和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令其下属澄通支行、申港支行以判决确认的5000万元债权额度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面对困难,中院执行法官展示了良好的执行素质,在依法严肃指出其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又入情入理地向其阐述了法院执行和其实现金融债权之目的的一致性。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评估、拍卖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然而,在执行法官调取大量的证据材料,依法按程序裁定驳回江阴农商行两支行参与分配申请的同时,新的情况又出现了,即6月18日拍卖上述股权当日,无锡工商银行及其执行法院无锡南长区法院,江阴农商行及其执行法院无锡中级法院的案件代理人及执行法官数人同时来到常州中院执行局,原因是两家法院对上述被执行人股权轮候查封的先后发生了争议。股权轮候查封的先后,将取决于两金融机构先后受偿的份额,涉及切身利益,绝非小事。常州中院执行法官早已胸有成竹,在出示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江阴农商行澄通支行为最先申请法院轮候查封人时,在场兄弟法院及银行的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6月25日,当江阴农商行澄通支行拿到常州中院拨付的2895万余元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本案的执行,常州中院不但以实际行动维护了本地及外地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完成了从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角色的转换,向兄弟法院和当事人展示了常州中院执行法官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