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院要闻 >>内容

天宁法院全市率先推出并成功实践“大房换小房”执行新招
发布日期:2007-05-3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法及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束某某唯一的一套住房以“大房换小房”即执行大房、安置小房的方法予以依法执行,最终以执行房屋差价偿还了申请人常州某银行24万余元的全部借款,实现了依法实现申请人合法债权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和谐有机统一。据悉,该案的成功执结在全市、乃至全省都为首例,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原告常州某银行诉被告孙某某、束某某(系夫妻)借款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了天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22万余元及借款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欠款,原告遂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宁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束某某已下落不明,其妻孙某某因无固定职业也无力偿还借款,两被执行人现居住本市某高档住宅小区,住房面积140余平方米。天宁法院经讨论研究,决定对其所居住的住宅进行拍卖。为保证被执行人一家三口的基本居住条件,天宁法院多次与房屋中介公司联系,预购了一户坐落于本市一般地段的50余平方米二手住房供被执行人居住,执行中顺利将被执行人原居住的140余平方米的房屋以52万余元的价格拍卖,除支付置换房费用外,余款全额解决了本案的执行标的。
    对于被执行人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直以来不断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一套房屋,法院往往需慎重考虑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很难立即采取变卖、拍卖、抵债等执行措施处理其房屋。天宁法院经过反复论证,大胆推出并尝试了以“大房换小房”的执行新举措。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在确保被执行人最低生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被执行人及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人均居住面积或必需的住房安置费用,通过以调整被执行人的住房面积、楼层、区位以及调整房屋的新旧等方式,进一步挤压了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加大了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失信成本,为法院的司法执行实践探索和积累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