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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建立工作人员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关系登记备案规定
发布日期:2007-04-2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金坛法院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探索江苏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就当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问题值得警觉的现象,树立司法权威,严肃法院纪律。确保案件公开、公正、合法的审理和执行,结合本院实际,纪检监察室将金坛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的名单集中登记造册,发给全院工作人员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对照,确保回避制度和其他制度落到实处。(一)亲属:指基于血缘或姻缘与法官本人或家人有关系的人员;(二)同学:指在同校同届学习毕业的同志。(三)同事:指曾经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共同工作过的人员。(四)战友:指同年服役到同一部队(团级)或者是后来在同一部队(团级)服役的同志。(五)师生:指相互之间有直接的教与学的关系的人员。建立全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登记备案规定,目的是进一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避免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之间发生“三同”现象,确实体现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科学地处理好法院内外部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促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地发展,为达到“制度一流、管理一流、业绩一流、创新一流、队伍一流”和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和谐型”法院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