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常州中院行政庭在全市法院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更具体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要求和本机关工作中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依法公正、公开地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诚信互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有利于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有利于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司法监督。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两级法院和各级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该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习兄弟法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经验
3月28日—30日,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中院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习考察组赴南通、盐城学习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具体做法。南通、盐城市委、市政府均高度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南通市政府将此纳入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法治南通合格乡镇”、“规范执法合格(示范)单位”和市级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畴,增加其在年终考核中的权重;盐城市委也专门发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有力地推动了当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发展。通过学习,学习考察组开拓了视野,受到了启发,决定尽快就我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出台相关文件。
三、要求两级法院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常州中院行政庭将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积极要求两级法院切实抓好该项制度的落实。4月5日,中院行政庭张少平庭长率各辖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观摩了本市首起由政府 常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即由常州市天宁区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南苏国到庭参加诉讼的常州市茶山汽车修理厂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撤销一案。庭审结束后,张庭长立即就如何在我市两级法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召开座谈会,并要求各法院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的沟通联系,尽快建立互动交流机制,积极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大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宣传力度
从宣传行政诉讼法和依法治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加行政诉讼的典型事例,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切实转变观念,鼓励他们在新的平台上展现英姿,塑造形象,带头参加应诉。4月11日上午,中院行政庭和市政府法制办又召集行政诉讼案件较多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再次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就我市即将出台的有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文件征求了修改意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加应诉的氛围,必将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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