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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救助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日期:2007-03-1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近年来,常州市两级法院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要求,深入贯彻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把执行工作置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中部署,充分发挥由地方党、政领导参加的全市两级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协调解决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在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行的同时,努力探索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的执行方式方法。面对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和省高院联合下发的苏财行(2005)68号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对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的救助,缓解因执行不能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常州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的重大意义
    常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救助机制的建立,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救助弱势被执行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发现当前“执行难”问题形成的根源,除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等原因外,有相当一部分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或企业严重亏损,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才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设立执行救助机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的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间接救助,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二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被执行人是弱势群体的案件中,有些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经常到法院及相关部门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这既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又对社会秩序、各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干扰,影响法制的权威。对于这类难执行案件,仅仅依靠人民法院单方面的工作,很难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配合,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通过实施执行救助机制,给予特困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救助,以防止因执行不能而诱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增强司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树立人民法院的亲民形象。实施执行救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消减双方对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亲民的良好形象。
      二、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建立执行救助机制
    早在1999年党的贯彻中央11号文件时,常州法院就开始探索建立执行救助机制。那年,武进区法院就率先设立了数额为120万元的司法救济专项基金,并制定了相应的使用办法,成为全省首家建立实施执行救助制度的基层法院。此后,常州郊区等基层法院也因地制宜、因案制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逐步积累有益的经验。2006年初,常州中院鉴于在全市法院建立统一的执行救助机制的时机已较成熟,遂主动向市委、市政府请示,争取支持。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从全市社会慈善基金中拨出3000万冠名“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确保每年可提取3000万基金利息200万元左右用于执行救助。各基层法院也迅速行动,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采取社会捐赠一点,法院筹集一点,财政拨付一点的形式,相继设立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截至2006年底,全市法院可用于执行救助的年度资金总量达到581万元,并形成了以财政拨付为主,以社会捐赠、法院筹集为辅的执行救助金来源机制。这些资金都由全市各法院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为全市法院实施执行救助机制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严格管理,规范执行救助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执行救助金适用对象。为加强对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全市两级法院都专门制订了《执行案件救助金管理办法》,规定该救助金适用的对象为执行案件中因债权不能及时执行导致其本人或家庭正常生活无法维持的弱势群体,具体包括以下十二类执行案件当事人: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难以为继; 11、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2、其他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二是严格执行救助金发放程序。为了防止救助金发放环节的混乱导致不廉行为发生,《制度》规定,申请人应向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提交书面承诺书、身份证书,所在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的权利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书以及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执行局局长审核。执行局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工作流程。全市法院均设立执行救助资金专门帐户,由各法院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救助款项进出帐目。各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救助制度主要实施机构,全部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对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已发放救助款程序终结的案件,继续跟踪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变动情况,一旦符合条件迅速恢复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立即补充进执行救助资金专户。
    四、积极救助,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常州市两级法院先后发放执行救助资金142笔,计196.05万元,平均单笔发放1.38万元,最大单笔发放6.9万元。通过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常州地区“执行难”状况。一是执结了大批案件和陈年积案。2006年上半年执结列入最高法院清理重点的836件积案,清结率达100%。全市法院常规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等执行基础指标连续两年名列全省前二名。二是化解了大量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全市法院在执结大批案件的同时,也消化了大批信访案件,常州地区涉及执行的信访率连续三年列全省最低,未发生重大赴省进京上访恶性事件,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三是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执行救助机制的推行,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也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体现了和谐司法理念,使法治建设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