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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审监庭努力践行和谐司法理念 着力拓展社区矫正减刑工作新领域
发布日期:2007-03-0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2007年新年伊始,在院党组领导和分管院长指导下,我院审监庭首次审理了两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将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犯罗建兵、王秋平的刑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和三个月,并相应缩减了缓刑考验期。此次审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以公开听证形式进行,为全省首例。
    社区矫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矫正对象减刑是对其改造自新的肯定和激励,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是贯彻和谐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巩固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司法主导地位,全力配合社区矫正组织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实现“平安常州”、“法治常州”作出积极贡献。审监庭为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工作,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注重调动全庭的主观能动性,准备充分,组织有力,在各主要环节予以重点部署,收到良好成效,积累的经验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运行体制提供借鉴与帮助。
 
    一、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制度创新
    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审判实践,既无明文规定也无范例可寻。审监庭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的新颖性和特殊性,从调研着手,在制度建设上寻求突破,通过组织力量梳理规范,提炼指导原则,酝酿行动方案,最终形成《关于审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性文件,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以此作为审判程序操作规范,开创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工作全新的运行模式。新模式与传统的监所减刑模式相比,根据社区矫正的新特点,采取了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一是按矫正对象类型区别对待。矫正对象与监所犯不同,属于非监禁犯且刑期较轻,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视居住五种形式。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激励改造目的出发,根据不同形式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减刑条件并细化其认定标准和减刑幅度,以此抓住矛盾的特殊性。二是确定了听证的程序基础地位。从确保程序公正出发,充分尊重拟减刑对象及利害关系方的诉求表达,规定审理社区矫正减刑案件必须经过公示和听证,并借鉴监所减刑案件听证审理的基本规则和成功经验,具体规定了公示和听证程序的操作方法。三是解决了实施机关的程序地位问题。依据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法定执行机关和提请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参加减刑听证。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牵头和具体实施单位,从权责相对应的角度出发,程序上作出了特殊安排,由对社区矫正对象平时改造表现负责计分考核的基层司法所代表以证人形式出席听证,阐述拟减刑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具体改造表现,以此理顺各政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减刑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整体效应,实现政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工作中的相互协调和谐。
 
    二、重视资源整合,确保审判质量
    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司法的基本要求。审监庭首次审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这类新型案件,在经验相对不足的情形下,坚决强调以确保审判质量为工作中心。一是优化人员配置。精心选择三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且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确定由分管减刑假释工作的庭领导担任审判长,由熟悉减刑假释审理规范的行家里手具体承办审理案件,此外从庭长到书记员分别承担起组织协调、审判辅助和会务接待工作,确保在人员配备上最大限度的体现案件的审判成效。二是加强书面审理力度。合议庭对提请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严密的审核,重点审查计分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及立功表现,并认真核对刑期、矫正期,对照减刑的各项条件准确计算可减刑幅度,不忽略任何一个细节,严格把好关,保证无差错。三是重视调查举证。针对书面材料的不足,承办人员数次前往矫正对象所在社区了解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并亲赴数百公里以外的洪泽县,就拟减刑对象罗建兵作为负责人的企业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完成利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搜集了第一手资料,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力求办成“铁案”。
 
    三、积极沟通协调,追求两效统一
    社区矫正牵涉到公、检、法、司各部门,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工作既是配合兄弟政法机关的帮教改造工作,也需要兄弟政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审监庭在此次减刑工作中,始终保持审判内外环境的协调一致,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力,牢牢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和谐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是努力促进参与机关的联动配合。在程序规范起草期间,庭领导多次与司法行政、检察、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沟通,交流信息,反馈问题,协商方案。案件受理后,立即组织各参与政法机关召开预备会议,就案件审理程序操作上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和答疑,加强各政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的联动配合,为减刑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积极配合宣传报道。听证当日,组织了公安、检察、司法等各级政法机关共计60多人参加旁听,常州电视台对案件听证进行了全程采访,次日常州日报、常州晚报、江南时报等多家媒体即予以了专门报道。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教育促进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更自觉更投入的加强自身改造,既而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周围的亲属朋友,发酵式的扩大减刑带来的积极效应,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三是做好工作总结。由于准备充分,合议庭当庭宣告了减刑裁定。听证结束后,庭内及时进行了总结,汇集整理了参与机关及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就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调整,成功的经验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四是建立回访机制。通过不定期的回访社区,对矫正对象减刑后的改造表现进行跟踪调研,整理收集社会评价,以此进一步检验审判成效,逐步改进完善实践操作,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追求司法最佳的社会效果,为促进我市平安创建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大防控”机制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