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执行局通过精心组织,细心谋划,以执行工作特有的视角和方式,通过执行,成功化解了一起已经矛盾激化,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并最终促使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化干戈为玉帛,达到了申请人满意、被执行人满意、被执行人单位的职工满意、当地有关政府满意的“四满意”效果,维护了一方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4年4月30日,农行常州市新北支行与常州市长江钛白粉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农行新北支行为债权人,钛白粉厂为保证人,钛白粉厂愿意为债务人常州市裕华玻璃厂的借款在不超过260万元的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农行新北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谁知,裕华玻璃厂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便不再履行其他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裕华玻璃厂因经营困难,处于半停工停产状态,同时,由于城市规划,该厂正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相持不下,职工安置问题十分突出,职工情绪波动很大;另一被执行人钛白粉厂的情况也不乐观,该厂在诉讼前就已被某村委会拍卖掉,且拍卖时未将上述债务告之竞买人,该厂买受人得知法院执行该厂后,对某村委会态度非常不满且情绪十分激动,同时,在如何分配拍卖款问题上原钛白粉厂职工也与该村委会矛盾非常尖锐,多次为此上访,并已造成了该地区社会不稳定。
执行局通过全面客观分析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行事,一旦处理不当,本案的执行就很可能成为点燃各方矛盾的导火索,并形成新的、更大的矛盾;但如果判断准确,处理得当,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本案的执行则很有可能转化为一个化解各方矛盾,平息相互纷争,最终解决问题的难得契机。鉴于此,在精心制定执行预案的基础上,承办人员一方面大胆采取以柔克刚的策略,先后分期分批渐进式有限度地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预防性控制措施,既防止了问题进一步扩大,避免矛盾激化,又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各方施加了压力,防止了财产被转移的风险,还迫使当事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协商,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在发挥法院主导作用,大胆使用强制执行权的前提下,及时将案件情况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充分利用全市二级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的沟通协调作用,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当事人及相关各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在短时间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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