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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健全八项机制认真落实《监督法》
发布日期:2007-02-2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天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八项机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努力实现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一、健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领导责任制
    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院长为代表联络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机制,形成专兼结合的“院长(分管院领导)—办公室(联络室)负责人—专职联络人员”和“院长(分管院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网络。院领导把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带头做好与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虚心听取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确保代表联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健全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整改制
   加强对代表建议、意见的收集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开展评议、视察、召开座谈会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完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和反馈情况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来信、来访落实情况的督查。对重大事项严格办理期限,对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求上报办理进展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三、完善专项报告与年度报告选题调研制
   围绕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范围,精选专项报告议题。将事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事关人民法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纳入专项报告的选题,使法院工作努力与党委的思路合拍,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合力,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合心。同时,认真负责做好年度法院报告工作,在起草报告时多收集资料,多做调查研究,多征求、听取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力争报告内容求真务实、客观全面。
    四、实行代表关注案件快速处理答复制
    高度重视代表关注案件和涉及代表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加强对涉及代表案件的日常统计工作,力争将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在平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好,做到不遗漏问题、不积压意见。在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批转交办的各类案件时做到专人办理、专人负责,并依法定程序及时登记、及时批转、及时督查、及时回复。处理过程中,尽量做好与代表的沟通、说明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主动向代表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力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
    五、强化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规范制
    健全与各级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络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采取主动上门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法院工作、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发送征求意见函、向人大代表赠阅《江苏法制报》等措施,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每年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不少于2次,至少组织2次由院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健全人大代表约见院长制度,人大代表提出约见院长的,法院应在3日内安排接见,被约见的院长应亲自接待,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在30天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坚持监督联络工作宣传指导制
积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法院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做法和措施,大力宣传人大代表关心、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典型事例。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专门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工作简报、审判动态、工作总结和重要信息等材料,为人大代表及时、全面了解法院工作进程、重大审判动态提供方便。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督查联络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调研和推广。
 七、推行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
    采取组织旁听与随机旁听相结合、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代表委员旁听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参加旁听的范围。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提供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信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涉人大代表的案件。认真做好征求代表意见工作,积极听取和收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看法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八、落实人民陪审员民主监督制
    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的结构,扩充人民陪审员中市、区人大代表的人数,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落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建立人民陪审员走访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人民陪审员推荐单位。建立陪审员定向预约制度,发挥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业务特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