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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南京某学校劳动争议一案,经一、二审判决并由南京中院复查驳回后,吴某某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按照有关规定指定本院进行复查。承办法官董维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经合议认为吴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向吴某某送达了驳回通知书。但承办同志不就案办案,一驳了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吴某某的实际困难,认为双方尚有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为化解矛盾,避免其继续上访,承办法官多次与吴某某、南京某学校校长电话联系,并找吴某某来本院谈话,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京某学校同意案外补偿吴某某6万元,这起诉讼达四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吴某某感到非常满意并表示不再上访,对法院所作的工作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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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指定复查的案件,均是其他中院已经复查过的,其中很大一部分系上访老户案件,立案庭在复查这类案件过程中,在停诉息访上下功夫,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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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后审理复查案件中,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这类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力求案结事了,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上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