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拆迁裁决部门对立情绪较大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件中,从构建和谐官民关系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和解意见,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市吊桥巷一私房,产权由管某、唐某共有。因东头村西侧地块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两原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过程中,因两原告拒绝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三人某开发商委托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了外围评估。之后第三人以其与两原告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为由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同时提交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两原告对市建设局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王碧野受案后,仔细翻阅了大量案卷材料、参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拆迁行政裁决类案件中存在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合意和解的可能性,于是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本着各方自愿、过程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的原则,多次开展协调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上诉人和第三人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第三人支付给上诉人18.5万元房屋安置补偿款,上诉人撤回上诉。在签订协议后,承办法官积极敦促第三人兑现协议承诺,使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及时兑现、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上诉人在取得补偿款后,曾有意取出部分钱物给法官以表示感谢,承办法官王碧野当即拒收,并向其释明公正办案、清正廉洁是法官应尽职责。这种做法既维护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又做到了化解争议,案结事了。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圆满解决和法院的办案质量、效率均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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