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日前,溧阳市政府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出台了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予以下发,从制度上确保了行政诉讼出庭问题不流于形式。 一、提高对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高度重视法院行政诉讼,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强调指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明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规定凡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当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标的2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市人大、市政协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诉讼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坚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规定由市法制办、监察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监督,同时要求上述单位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全面掌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
(中院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