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新北法院积极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创建了立案调解机制,在立案庭设立了专门的调解组,抽调了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专司庭前调解,赋予其调解权。今年以来,共立案调解、撤诉结案300余件,调撤率达到70%,取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对立案调解的范围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交由立案调解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涉及的范围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和事实清楚的债务纠纷等案件。二是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调解自愿原则,对那些有调解可能,或一方当事人起初不愿调解的案件,法官应耐心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对解决纠纷的优势所在,引导其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明确表示坚决不愿调解的,则及早终结立案调解转入审判,以避免强迫当事人调解。三是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必须合法进行,调解的程序和内容必须合法。四是严格调解期限原则,一般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适当延长调解期限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五日,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积极探索快捷灵活工作方式 经过一个阶段的实施与总结,摸索出了几条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1、即时调解法,对双方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一起到法院请求解决的纠纷,立案后及时调解,及时结案,基本做到当日立案当日了结;2、电话调解法,对双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明确,联系方便的,通过电话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向被告简单阐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之立案调解对解决纠纷的好处,促使其及时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3、上门调解法,对年龄较大、行动不方便,或者在当地影响较大,需地方组织配合的案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乡司法部门,由调解法官到现场进行调解,及时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明显 一是提高了司法效率,有效缩短了诉讼周期,通常情况下,一件民事案件经过立案、送达、答辩、排期、举证等步骤,即使能顺利调解结案,至少也得经过一个多月时间才能结案,而经立案调解结案的案件,平均审限为一个星期左右,审判效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有效地缓解了目前 “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立案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使其能以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最快捷地获得司法公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三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立案调解,优质、高效地处理了一大批一审民商事案件,妥善化解涉诉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中院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