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三庭通过加大对涉外商事案件调解力度,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最近,我院受理了原告江苏金九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Budi Santoso Hanjaya On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顺利审结。 本案原告金九利公司诉称:2006年6月、7月,原被告签订售货确认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纺织面料。截止2006年8月底,被告欠原告货款120万美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于被告Budi Santoso Hanjaya Ong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当事人,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和执行,故依原告申请对Budi Santoso Hanjaya Ong采取了边控措施。经法院调解,11月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交货部分货款总计82万美元,该款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汇入原告账户。11月10日,原告以其已收到被告按调解协议支付的款项为由,申请解除被告Budi Santoso Hanjaya Ong的限制出境措施,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历时十天。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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