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8日,年仅十八岁的承一萍因患白血病住院,由于亲生父母下落不明,养父母倾其所有为其治疗,仅2005年半年就花去医疗费用七万余元。由于承一萍的养父曾于1994年9月15日为承一萍在中国天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投保了“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8月16日承一萍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要求中国天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理赔款14666.65元。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承一萍的诉讼请求。中国天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用级距的计算条款存有不同的理解,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理赔款。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但考虑到承一萍急需交纳输血费,审判长明盛华和承办法官姜旭阳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经过多次调解,中国天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终于在短时间内将保险理赔款14666.65元直接交到了承一萍手中。日前,承一萍的养父带着感激的心情将一面书写着“公正廉明、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我院。
(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