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今年截止到2006年12月18日止,常州中院已受理了一、二审保险纠纷案件43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3%。保险纠纷案件类型上,财产险纠纷、人寿险纠纷和保证保险纠纷较少,而机动车辆保险纠纷占居大部分,且审理难度较大,各基层法院把握的尺度不完全统一。其原因是,《道交法》实施以后,许多交通事故损害者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因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最高院对浙江高院请示所作的函复也未出台,因此,法院就判决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由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的数额实际超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数额,故对于其超出的部分,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仍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而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是,最高院的函复已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这涉及到如何解决《道交法》与《保险法》的冲突问题。现倾向的观点是,应与原先的处理衔接起来,即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法院受理受害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时间,同时结合当时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来处理。
(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