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高院决定和院党组的部署安排,审监庭自7月1日起正式贯彻实施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工作总体运行情况呈现出良好态势,正在有条不紊地向纵深推进。为及时把握了解试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庭数次召开座谈会进行采集汇总,具体分析讨论改革进展前期阶段的得失成效。认为推行以构建再审之诉为方向的民行审监改革试点工作,从整体上确实起到畅通申请再审渠道,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实行公开听证规范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司法透明度,改用裁定方式驳回再审申请,增强发挥服判息诉功能的积极效果,是审监程序上的阳光工程,与司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吻合。实行合议庭听证既明显增加了审理工作量,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申请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在某种程度上有浪费司法成本的感觉。由于改革时间较短,目前试点工作总体成效尚不显著,利弊大小暂时还无法判断。随着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已经触及到如何转变审监法官固有的申诉复查传统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申请再审审理程序是否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法院内部如何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考核等深层次问题。 1、民行申请再审案件主要特点:收结案数量上升幅度较大,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数量有所增加;审监庭进行实体审查决定是否进入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比例有一定提高; 案件审结进度大幅度缩短,审判效率显著提高;申请再审理由及请求成立与否在程序实体上均得到实质性审查; 服判息诉工作被真正纳入诉讼程序轨道,成为制度运行具有了程序性保障; 民商事案件的胜诉方、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拒不出席听证,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形逐渐发生。 2、改革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利弊分析: (1)产生的积极意义:彻底改变了申诉复查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政化色彩,扩张了当事人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延长了诉在再审程序上的程度,申诉权无序行使、申请再审表达途径混乱的状况正在扭转; 建立申请再审程序,给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对原生效裁判表达再审诉求,为法官规范有序引导双方公开证明辩论原审裁判是否确有瑕疵错误提供了平台,提高了当事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信心和期望值;合议庭对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重大瑕疵错误的审查更加全面客观,发现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看得更加清晰,评析更加透彻把关更加准确,确实发挥出程序法赋予审监法官的审判监督作用; 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客观上更好地维护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权威产生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当事人向有关领导、人大及政府信访部门、法院信访机构进行涉诉信访、上访没有出现上升势头。 (2)存在问题和不足:程序操作及诉讼手续远较复查方式繁杂,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尤其是实践中容易与再审程序重复,混淆二者的界限区别;申请再审和申诉复查、涉诉信访的分流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往往照搬重复一、二审中主张过的理由观点,由于二审程序基本上实行书面审,举行公开听证与之形成强烈的对比反差,当事人容易产生二审结束后仍有救济途径,举行听证实际上就是再审程序(甚至是三审)的开庭审理,案件有可能要改判的错觉,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带来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当事人支出诉讼成本的机会,公开听证的质量普遍有待提高;部分审监法官习惯于按原来的申诉复查模式进行,尤其是合议庭的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从制度和理论上确实增加了实现和解的机会及调解的可能性,改革实践中法官一般先征求申请人的意愿后组织调解,胜诉方不同意调解者居多,普遍存在一头冷一头热现象,。 3、针对试点改革的几点建议:申请再审程序以及召开听证会,法院享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院是否有权组织调解没有规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时裁定书中审判组织的署名问题;对适用法律以外的案件是否都要举行听证;是否要列入内部目标考核,关系到持续发挥审监法官的工作积极和审判管理的问题。建议省高院和院党组进行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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