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上海国律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购买了上市公司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炎黄在线)法人股5万股,成交价为141100元,手续费7055元。炎黄在线公布的2002年度报告、2003季度报告:炎黄在线无重大诉讼、亦无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后发布2003年度报告称:公司在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为托普集团提供担保,金额为2.86亿。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炎黄在线及5名董事因未及时履行披露重大事项之违规行为作出《公开遣责》。现炎黄在线因诉讼被查封,连续三年亏损,并于2006年5月暂停上市。上海国律公司认为,因炎黄在线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其投资失去价值,遂以炎黄在线在公开的信息中屡次作出虚假陈述及陆兆祥等五名董事违反了其作为公司董事等主管人员应尽的职责为由,将炎黄在线及陆兆祥等5名董事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六被告赔偿损失141100元及交易手续费7055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国律公司仅提供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炎黄在线等六被告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之违规行为作出的《公开谴责》,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故原告国律公司的起诉尚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待条件符合时可另行起诉。据此,驳回原告国律公司的起诉。国律公司不服本院载定遂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日前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国律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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