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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对耿学裕涉诉上访案宣告信访终结
发布日期:2006-12-0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耿学裕因违反劳动纪律,其所在的常州毛条厂于2001年4月作出决定,解除与耿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给予其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助款2万余元,耿学裕领取了该款。同年5月耿学裕反悔,不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月,耿学裕向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毛条厂恢复其劳动合同关系,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耿学裕未提出上诉。后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在协调该案过程中,耿将常州毛条厂支付给他的补偿金和补助款交到法院等待处理。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并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耿学裕对再审判决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再审判决。
    在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后,耿学裕便开始信访,多次到两级法院缠访、闹访,戴高帽子、挂牌子站在交通路口“申冤”、与其他上访人员搞串联,并经常进京上访,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在集中处理涉诉上访工作开展过程中,两级法院从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经过多方协调,在肯定常州毛条厂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是正确的前提下,常州毛条厂将耿学裕重新招工进厂并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病退职工待遇,常州毛条厂支付给耿学裕的补偿金、补助款由耿学裕退还给常州毛条厂。从2004年1月起耿学裕即享受病退职工待遇,补偿金、补助款由法院转交给了常州毛条厂。 应当说,两级法院对耿学裕涉诉上访案的妥善处理做了长期、大量的工作,耿本应息诉停访,安分守纪,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但耿学裕出尔反尔,不遵守与常州毛条厂之间的协调意见,还要求退还补偿金、补助款,继续无理闹访、缠访、串访,进京上访。
    耿学裕过去曾因在院长接待日扰乱法院信访秩序被治安处罚。2006年11月1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召开耿学裕涉诉上访案息诉听证会过程中,耿学裕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被司法拘留十五天。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常法民信终字第1号《关于终结耿学裕涉诉信访程序的批复》,决定对耿学裕作信访终结处理。对已经终结信访程序的案件,对其申诉案件法院不再受理,若继续违法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置。

(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