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通信设备公司申请执行沈阳某通讯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均被银行设定抵押,其它财产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因而拖延履行,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我院随即展开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对外尚有一些债权,但债权单位却遍布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并且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如此,势必增加执行成本,并且可能加重申请执行人的负担。因为一旦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就不能执行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际支出费用就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落实司法为民的方针,案件承办人经请示领导,果断创新执行方法,决定向部分第三人制发到期债权核对通知书。这一招果然奏效。不久,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和解,并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甚表满意。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