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红星棉织厂拖欠税款及滞纳金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该案执行标的达1766557.56元。被执行人常州市红星棉织厂原来是一个成立于1962年的集体企业,2000年改制后,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国内、国外市场因素的影响,企业连年亏损,已经陷入困境,该企业目前银行贷款5000余万元,企业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财产全部抵押给银行,根据市政规划,该厂厂房被拆迁后,全厂有近500多名职工需要安置。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按常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很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执行局案件承办人经过执行调查,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入手,多次赴江苏省的常熟市和安徽省的蚌埠市异地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将被执行人拖欠的税款及滞纳金176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会同国家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上缴国库。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