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移送工作,近日,戚墅堰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涉少案件工作流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移送的期限、审理、执行、回访、统计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移送,《规定》要求立案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立案后,至迟于立案次日移交相关业务庭审理、执行。立案庭移送案件时,应注明涉少案件,并将涉少案件维权情况登记表、涉少案件回访情况登记表附卷移送。 《规定》实行专门合议庭审理和专人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或被告为未成年人的、继承纠纷、抚育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权纠纷)移送专门审判组审理,其余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移送民庭审理。执行案件则移送执行局执行。各审判组、业务庭负责人应在接收案件的当日指定专人审理、执行。各业务庭应每月填写涉少案件收结案统计表及维权情况汇总表,并于每月20日交维权办公室联系人。 《规定》要求立案、审理、执行人员应填写涉少案件维权情况报告表,实行一案一表制度,详细记录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情况在卷宗中予以反映。审理人员要注意文字、图片资料的收集。情况报告表、裁判文书及相关活动资料于结案当日交维权办公室联系人。 《规定》对典型涉少案件,各业务庭应建立判后回访制度和案件跟踪制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维权办公室。 《规定》要求维权办公室联系人应将上述材料及时汇总、建立台账,进行综合分析,并于每年年底归档保存。
(戚墅堰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