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江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铁合金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06年4月30日,原告江南铁合金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苏大学向原告江南铁合金公司转让炼钢用高钛铁(FeTi70)合金的还原法生产技术。合同签订后,江南铁合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50万转让费,并配合江苏大学开展技术转让的有关工作,然江苏大学项目负责人在江南铁合金公司试验六十多次,仍未能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FeTi70合金。本院受理后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止履行该技术转让合同,江苏大学将技术转让费150万元退还给江南铁合金公司。江南铁合金公司在收到江苏大学退还的150万元后撤回了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本案涉及炼钢用高钛铁(FeTi70)合金的还原法生产技术这一比较专业的问题,特经我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请人民陪审员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总工程师周忠义,与本院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周忠义认真、积极查找有关资料,仔细研究有关国家标准等相关资料,就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专业问题向合议庭其他同志作详尽解说,并且提出了案件审理的思路和意见,对本案的顺利审结起了较大的作用。
(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