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中院审监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由本院院长启动的刑事再审案件。原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廷礼,又名柏庭礼,男,1948年11月11日生,汉族,金坛市人,高中文化,原任金坛市朱林镇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住金坛市朱林镇朱林村13组。金坛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2日作出 (1999)坛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柏廷礼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柏廷礼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 (2001)坛刑监字第5号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02年12月18日,金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坛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1999)坛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柏廷礼不服,向本院上诉。2003年3月24日本院作出 (2003)常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金坛市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常刑二监字第19号刑事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监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再审上诉人柏廷礼为解决所在卫生院资金及偿还卫生院三产“华泰公司”的债务,向特定人群借款,其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并且不符合非法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判决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1999)坛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及(2002)坛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与本院(2003)常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并宣告原再审上诉人柏廷礼无罪。柏廷礼案的再审改判,切实贯彻了有错必纠的司法基本原则,有力发挥出审判监督的程序保障作用,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审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