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6日至25日间,被告人王建辉、陆建法和胡江采用持枪、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在常州市、无锡市等地抢劫作案4起,劫得面包车、手机等财物,款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0658元。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建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陆建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胡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建辉、陆建法、胡江犯有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绑架三罪,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抢劫,且起诉亦已指控了被告人持枪抢劫的事实,故被告人的持枪行为与抢劫犯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均视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以抢劫罪一罪判处。另外,起诉认定绑架罪的证据,仅有被告人陆建法和胡江的供述,且存在矛盾之处,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本案缺乏证据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故认定绑架罪的证据不足。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服法,不提起上诉。
(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