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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民二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审结6起以孙松青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发布日期:2006-10-1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1991年10月22日孙尚山、孙松年、孙尚志、沈方大、孙尚华、蒋国松、孙松山、孙松泽八农户与孙松青签订协议将各自的承包地转包给孙松青长期经营,并由孙松青开挖成鱼塘用于养殖。在二轮农村土地延包中八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调整。2005年11月孙尚山、孙松年、孙尚志、沈方大、孙尚华、蒋国松六农户向孙松青发函要求返还承包地未果,于2006年1月分别向武进法院起诉,要求解除1991年10月22日签订的承包地转包协议或变更承包期限至2007年,由孙松青支付承包地流转价款每亩每年500元。武进法院受理该6起案件后,分别作出判决:1991年10月22日孙尚山、孙松年、孙尚志、沈方大、孙尚华、蒋国松与孙松青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转包期限变更为至2007年12月30日止;孙松青自2006年1月1日起分别向孙尚山、孙松年、孙尚志、沈方大、孙尚华、蒋国松支付转包费每亩每年380元。孙松青不服该6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民二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因孙尚山等六人与孙松青签订的协议属无偿土地流转协议,鉴于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国家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造成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如继续履行协议有失公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原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协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无不当。因此,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