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延长、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等“四项案件”的形成固然有其客观原因,但对该类案件法院及法官主观上也并非无为可作。如何有效加强对该类案件审限的管理,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是摆在各级法院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钟楼法院对此开展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为加强对“四项案件”的规范管理,加大清理该类案件的力度,改变一段时间以来该类案件管理上的无序、混乱状态,2006年年初,钟楼法院新一届党组履职伊始,即高度重视对该类案件的规范与管理,并作出全面清结“四项案件”的决定,要求对该年度截止2月20日前尚未审执结的69件“四项案件”逐一进行排查,及时清结,并由审管办进行核查、督促。与此相配套,该院实行了一项新制度,即“院长督办制度”,将“四项案件”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关心的案件一起,列为“院长督办案件”,以“院长督办”的方式,督促各业务庭及承办法官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钟楼法院并及时召开相关清案工作会议:一是全面分解任务。明确“四项案件”清理工作由各业务庭庭长负总责并及时收集掌握清案工作情况和进程,副庭长负责清案协调督促,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案件清理;二是全面梳理形成积案的原因。首先由承办法官按照上级的要求对本人名下的“四项案件”进行逐案申报。尔后由部门逐案分析,查明原因,提出清理思路。最后由院部汇总,摸清各部门“四项案件”的底数及状况;三是全面清理案件。 针对各业务庭梳理和查明原因的“四项案件”,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逐案清理。因鉴定等而暂停计算审限的案件,由行装科催促鉴定机构尽快办理;全面复核审限变更的法定事由、有无审批手续及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法定事由是否消失、有未及时恢复审理等情形,并针对复核情况,进行具体清理;四是院审委会专题研究。对于6月20日前仍不能如期结案的,则提交审委会逐案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至6月底,除8件案件因鉴定、审计等客观原因尚未审、执结外,其余案件均告办结。 经院党组专题研究,对“四项案件”管理上一些急待明确、解决的问题又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一、凡是“四项案件”均须经庭、局领导审核后再办理内部移送手续;二、行装科在接到案件委托评估、鉴定等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对外委托手续;三、对外委托办妥后3个工作日内行装科应书面告知业务庭及案件承办法官对外委托情况及鉴定人的联系方式等,承办法官及所在部门应及时、主动与鉴定机构进行联系、催办。做到常询问、勤催促,有效地促使受托鉴定机构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加强对鉴定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缩短服务周期,努力缩短案件实际审理天数,从而保障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四、鉴定结束后,承办法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行装科,办理恢复审理相关手续,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结案,如不能结案,由审管办督办,同时抄送分管院长。 近期钟楼法院又分别对审限管理及“四项案件”的规范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行分级审核和限期督办制度,对各个环节的流程及时效作出严格要求。为了从源头上压减“四项案件”的发生,规范“四项案件”的审批手续和流程管理,审管办近日起草了《关于规范“四项案件”管理的若干规定》,从各类“四项案件”延长、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的条件、事由、起始日至恢复日、审批手续、流程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真正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强审判管理,有效压减“四项案件”的数量,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钟楼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