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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探索维权新格局 积极争创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发布日期:2006-08-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以来,天宁法院少年庭努力探索,大胆实践,认真履行综合型少年案件审判庭职能,不断创新审理少年刑事和少年保护案件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争创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一、探索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教育、挽救失足少年
    1、寓教于审,在教育感化上下功夫
    审理中抓好三个环节,对少年被告人实施全过程教育。一是抓庭前环节,进行启迪教育。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过程、演变轨迹等情况,着重查明犯罪动机和原因。同时,根据被告人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人民陪审员,以增强帮教的针对性。对经济、文化上有特殊困难的被告人,由优秀团干部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对存在心理问题的被告人,由心理咨询师担任人民陪审员。二是抓庭审环节,进行感化教育。讲究庭审艺术,在查清犯罪事实及原因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少年被告人的帮教点和感化点,帮助他们认清过去、真诚悔罪、重新做人。三是抓庭后环节,巩固审判成果。宣判后,及时召开由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参加的座谈会,对少年被告人进行判决答疑,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和所处刑罚的依据,促使其心悦诚服地认罪服判。同时,聚合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三方力量,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对少年被告人实施全方位教育。
    2、寓教于惩,在适用刑罚上求实效
    坚持“惩教结合”原则,把刑罚作为教育的手段,力求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一是在处罚的指导思想上树立一个“帮”字。对轻刑少年犯推行圆桌审判,减少其心理压力;坚持对庭审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保护少年隐私权;告知法定代理人代被告人退赃、赔偿损失、预缴罚金,为从轻处罚少年被告人创造条件。二是在处罚方式上注重一个“准”字。在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的同时,全面衡量案情,综合分析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社区环境和家庭情况,力求选准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刑种和刑期。三是在确定刑罚时体现一个“宽”字。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法定情节对整体量刑的影响,对少数罪行严重、恶习较深的少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大多数罪行一般,并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的少年被告人,则依法减轻处罚,并尽可能宣告非监禁刑,适用非监禁率在30%以上。
    3、寓教于帮,在考察帮教上献真情
    为巩固审判成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少年庭将刑事审判工作向后延伸,采取多种灵活的教育方式,用真情去感染他们,使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为0。一是加强对服刑少年犯的延伸帮教。采用定期回访和不定期回访相结合、一般考察和重点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以结对帮教、乡情教育、信函联系等形式,勉励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二是加强对缓刑少年犯的延伸帮教。及时确定帮教单位,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向缓刑少年犯送达《法官诫勉语》,并及时将其移送至社区矫正机关,促使他们回到社区后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对学生犯罪则采取特殊的帮教手段,由优秀在校大学生和失足学生进行“大手拉小手”结对帮教。三是加强对刑释少年的延伸帮教。在服刑少年犯刑释前夕,对其进行法制再教育。在刑满释放后,着重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通过与劳动、教育、街道等部门协商,优先解决在改造中表现突出刑释少年的就业、就学问题,以此鼓励服刑少年犯努力改造。
    二、探索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模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在实体处理上,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一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刑事案件,通过严惩犯罪分子,达到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目的。二是对涉少民事案件,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在判决或者调解中对未成年人一方的利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提供较好的生活和成长条件。三是对涉案少年给予及时的司法救助。对涉少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原告,立案时优先考虑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当涉案未成年人遇到特殊经济困难,我院设立20万元涉少案件司法救济基金,为其解决短期应急资金;同时与民政局达成共识,协助涉案未成年人申请慈善基金或者优先办理生活低保手续,以解决长期的生活、学习和医疗费支出的需要。
    2、在审判程序上,突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一是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少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调判、优先执行。二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刑事案件,敦促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赔偿、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被害人进行走访,帮助被害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告人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协助被害人及时提出执行申请。三是对涉少民事案件,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加强诉讼指导。视案情需要,有条件地让未成年人参加法庭调查活动,既使他们体会到法庭对其权利的尊重,且其如实陈述事实和表达真实意愿,也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钝化矛盾,妥善解决争议。
    3、在审判方式上,突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一是注重依职权做好调查工作。针对少年取证困难的情况,充分运用依职权调查职能,主动调查取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全面宣传法律法规,使义务主体明确责任;通过情理交融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义务主体认清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情绪对立的双方消除隔阂。三是注重做好执行工作。对给付之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主动与执行局联系,优先予以执行。
    三、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以学校为宣传主要阵地,以师生和外来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以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宣传内容,采取深入学校、社区、走进电台等方式,通过法制讲座、模拟法庭、旁听开庭等形式,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2、构建青少年维权网络平台。以法治建设结对共建活动为依托,以基层组织为纽带,在各街道、社区、民政局、学校建立青少年维权网,确定涉少案件维权联络员,充分发挥联络员贴近基层、熟悉基层、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全面协助法院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
    3、积极探索维权方式,扩大青少年维权效果。与辖区学校进行“庭校共建”活动,使参与共建活动的10多所学校多年来未发生在校生犯罪。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堵漏建制,倡议全社会关心青少年权益。在城区及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成立青少年法制学校,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意识。设立青少年维权信箱,接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投诉,解答社会各界的法律咨询。规范审判程序,出台《涉少案件审判流程规则》,形成维权制度化机制。结合审判实践,加强理论调研,其中《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思考》一文获中国犯罪研究学会论文评比一等奖。

 (天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