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首家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天宁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研究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流程规则》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流程规则》,以四个注重为抓手,全面规范涉少案件审判流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一、注重审理范围的广泛性 《两规则》对少年案件审判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作了合理扩大,除受理变更抚养关系、调整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监护权纠纷等民事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外,将成年被告人侵犯未成年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有未成年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成年被告人中有在校中学生或者职业学校学生的刑事案件、其它诸如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的教唆犯罪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均纳入受理范围。 二、注重审判方式的针对性 一是有针对性地确定人民陪审员。规定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固定人民陪审员担任;未成年被告人人格有缺陷的案件,由团干部担任陪审员;未成年被告人存在心理问题的,由心理咨询师担任陪审员;未成年被告人来自“问题”家庭的,则由社区干部担任陪审员。二是有针对性地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送达起诉书时发放《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犯罪原因调查表》,以精心设计的选择题的形式,全面了解其性格爱好、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犯罪动机等,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感化、挽救。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确认被告人的身份和出生时间,多方调查,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成年被告人为获得较轻量刑而冒充相识的未成年人,造成审判对象错误的现象。三是有针对性地聘请涉少案件联络员。聘请街道司法所的司法助理、辖区学校的校领导担任涉少案件联络员,发挥其来自于基层、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准确的优势,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提出量刑建议,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实施帮教。在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配合法院做好法制宣传等。 三、注重诉讼程序的灵活性 一是体现在审理程序上。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简化案件审理流程程序,降低对未成年当事人心理的负面影响。同时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及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及法庭教育程序不得简化,保证对未成年被告人必要情况的审查和教育、感化、挽救。二是体现在诉讼保障程序上。民事案件中,优先保护确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原告,对其提出的给付之诉,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一般适用先予执行,解其燃眉之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体现在强制措施上。为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在羁押场所被交叉感染的影响,对被羁押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罪行较轻、恶习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果宣告刑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备帮教条件的,可尝试根据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四、注重司法保护的实效性 一是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司法救助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原告及提出给付之诉的未成年申请执行人,可按规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执行费用;对确有客观因素,一时难以执行到款物的案件,由法院设立救助基金酌情先予部分垫资救助,并加强与基层组织、民政、慈善机构的联动,确保每一个提起给付之诉的未成年人有必要的抚育费、医疗费、教育费。二是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在心理上,审判人员于判决生效后及时走访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心理障碍的由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尽快走出被他人侵犯的阴影;在程序上,对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家庭经济困难又确需提供诉讼帮助的,可为其联系诉讼代理人,指导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在经济上,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可根据其困难程度实施司法救助,或协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慈善基金。三是积极发出司法建议。对于具有典型意义、对他人有警示教育作用的案件,判决后及时与学校等有关单位沟通探讨,发出司法建议,促成其建章立制,有效弥补教育、管理、救助、帮助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实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天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