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8日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正式挂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5]133号文、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苏编办发[2005]52号通知,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可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管辖包括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繁琐冗长、法律关系复杂、境外证据的调取和审查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适用法律困难、无实践经验等情况,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常州市二级法院中选调三名高素质审判骨干充实到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此基础上配备二名辅助人员(书记员、内勤),正式组建了专门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并拟从今年新招录的法学硕士中选配一名优秀人员进一步充实该庭。在组织机构到位、人员配足配强的基础上,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还专门充实了资料库,增购了一批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料,并对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尽最大可能创造外出进行学习、考察的条件,以尽快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还专门研究决定从硬件上不断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的物质装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装备。目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已顺利进入正常轨道。
(中院民三庭、高新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