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进法院审理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与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芙蓉镇东周村民委员会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过程中,针对该案所涉职工、村民人数多,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功能,切实加大再审调解力度,妥善化解该起可能引发几十名职工群访闹访事件的民事纠纷。 1996年4月25日,常州市煤矿机械配件厂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借款6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1997年1月25日,常州市煤矿机械配件厂仅于1997年5月23日归还33万元,2004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常州市煤矿机械配件厂归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8924.24元。经审理,武进法院于2004年12月作出(2004)武民二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由常州市煤矿机械配件厂于2005年1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488924.2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常州市煤矿机械配件厂于2004年10月注销,债权债务由常州市武进区芙蓉镇东周村民委员会承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2005年10月向提出再审申请,武进法院于2006年3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中,因该案涉及武进煤矿机械配件厂几十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的退保问题以及该厂注销后的财产流向问题,原该厂职工及当地群众对抗情绪强烈,矛盾极易激化升级,审理难度较大,稍有不慎随时可能引发群访闹访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为此,审监庭法官在坚持依法审查的基础上,详细查阅了大量的工商登记材料,弄清了该厂的财产分流状况,并多次会同分管院长深入基层镇村一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协调工作,向每一位职工和部分村民讲清法律关系和利弊得失,充分发挥再审调解工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大调解机制的整体优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问题也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院审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