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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组织案件级别管辖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近日由中院、各辖市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中院行政装备处财务科派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全市各辖市、区人民法院(法庭)贯彻苏高法(2005)42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小组对全市各辖市、区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民二案件过程中案件标的是否超出辖市、区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超出级别管辖的案件有无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手续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总体上,全市各辖市、区人民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受理民二案件过程中,均能认真贯彻执行(2005)42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对超出本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案件,均能请示上级法院审批,没有明显超标的受理案件的现象。检查小组对全市法院准确把握级别管辖有关规定等进行了业务督促和指导。
    检查组要求全市各辖市、区人民法院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省院有关规定受理案件,把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违规超级别受理案件,切实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

(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