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州中院将加强代表联络工作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拓宽联络渠道,改进工作方式,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的发展,受到了省、市领导和各级人大代表的褒奖。日前,江苏省高级法院公丕祥院长专门对常州代表联络工作的特色做法作了肯定批示。
“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代表意识”
“常州中院坚持每年全国人代会召开前,召开在常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主动汇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代表建议,这种做法很好,充分体现了常州中院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代表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常州市委书记范燕青的满意与赞同溢于言表。近年来,常州中院党组始终把代表联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全局性工作抓在手上,各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联络人员,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联络工作网络和联络工作领导体制,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被充实到了联络工作部门。任何工作要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制度建设是关键,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也不例外。在健全代表联络工作长效机制方面,该院党组动足了脑筋,近年来,他们先后制订出台《关于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联系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代表联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院领导亲自参与办理了一批人大代表有反映的案件,是该院办理督办案件的特色做法,这种做法目前也形成了制度。如在解决人大代表关注的老上访户案件的问题上,该院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进京上访的当事人所涉案件确定由每一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落实解决措施,妥善解决了一批疑难复杂案件。此外,还定期安排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积极配合人大做好有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等,有力地推动了联络工作的制度化。
“不进法院门,尽知法院事”
“在常州,我们不进法院门,也能尽知法院事”,在今年4月份举行的代表联络工作会议上,一位常州籍的全国人大代表是这样评价的。近年来,常州中院不断拓宽代表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在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针对法院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主动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性工作汇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先后就法院改革、队伍建设、执行工作、民商事审判工作、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等向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在“请进来”的同时坚持“走出去”,主动对人大代表上门走访、征求意见,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都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征求代表意见。同时,各法院坚持向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人民司法》等报刊杂志,中级法院还将自己编印的《常州法院工作通报》寄送给所有市人大代表,一些基层法院还创办代表联络专刊,及时向代表通报重大审判活动以及联络工作动态,使代表能通过这些报刊杂志了解决法院工作,真正做到不进法院门,能知法院事,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让代表见证公正
5月16日,率领省人大代表视察常州法院工作的江苏省副省长黄莉新如是说。通过三天的视察,省人大代表们见证了常州法院的司法公正,他们一致认为,常州法院工作理念新、服务措施实,在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创新与代表联络措施,是常州中院代表联络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早在五年前,该院就在全省首创邀请人大代表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的做法,使代表能够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身感受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开庭,是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在2004年组织的全市法院第二届“百庭观摩评选十佳审判长”活动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所有庭审观摩活动,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评委,与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起参加评议。去年,常州中院将这一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对旁听时间、案件类型及操作流程序等作了统一规定和部署,全年共邀请代表旁听开庭533人次,为代表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平台。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是该院面对面接受代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在近年来开展的一系列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中,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来法院参加各类座谈会、向人大代表发放征询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了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效。如在去年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就专门印制先进性教育活动征求意见表寄送给765名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召开由人大代表参加的各类座谈会248人次,广泛征求他们对法院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建议和意见。与此同时,该院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担任特邀监督员、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访、认真接待人大代表来访等形式,主动接受代表监督,把代表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仅2005年,全市法院就办理人大代表来信22件,接待代表来访15人次,走访代表408人次,邀请代表视察90人次。
(张纪范 肖天存)(自江苏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