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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刑一庭慎重判处被告人郑汉日死刑
发布日期:2006-06-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强奸未遂就杀人  两个情节细裁量
中院刑一庭慎重判处被告人郑汉日死刑

    6月29日下午,中院刑一庭慎重裁量,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郑汉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l0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郑汉日(朝鲜族)酒后步行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社桥组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单身行走,顿生强奸之念,遂尾随张某某至武进光明电机厂南面的菜地,将张某某摁倒在地,欲行强暴。张大喊救命。被告人郑汉日怕被人发现,采用卡脖子等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掐死。嗣后,被告人郑汉日又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奸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汉日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在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上,进行了慎重裁量。一是被告人的智力情况,是否要在量刑时作相应考虑的问题。鉴定人出庭详细解释了对被告人的鉴定结论,接受了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质证。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情况,认定被告人虽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对于其简单智力的暴力犯罪,不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二是被告人系少数民族,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省高院审委会《关于审理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郑汉日属朝鲜族人,是否不能杀呢?经请示,省高院对该条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因民族矛盾引发犯罪的,慎杀;在死刑执行方式上,要尊重民族习惯,慎用枪决、火化等方式。综观本案,被告人不是因民族纠纷而实施犯罪,而是因个人原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后又奸尸,其行为是各民族共同憎恨的严重犯罪,历来是严打重点,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鉴于被告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经慎重考虑、综合评议,决定对被告人郑汉日判处死刑。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