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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贯彻落实省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精神 稳步推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改革
发布日期:2006-06-2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重点。为了积极稳定地推进这项改革,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试点要求,经省高院党组决定,我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与南京、徐州、南通、泰州、宿迁及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
    近日,省高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改革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审判监督工作做了具体、严密的部署。会议一结束,我院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紧急召开党组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并就改革的开展提出具体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全市法院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注程度、倚重程度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更好地完成新时期所赋予的使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理顺关系,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是今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八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院的统一部署,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
    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改革的关系。要始终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置于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之内,牢牢把握中央提出的建立再审之诉的改革目标,把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逐步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以及探索建立符合再审特点的诉讼程序等,作为改革的基本要求,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改革与创新工作机制的关系。严格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对于现有法律规定完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另搞一套。对于一些改革涉及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的,必须认真探究和遵循立法本意,根据立法本意来确定改革措施。对于现有法律对有关问题没有规定的,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搞好试点,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改革自行其是,以及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
    正确处理好保障申请再审权利与规范诉讼程序的关系。目前,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提起,不仅主体众多,而且来源比较复杂、相互交错。与法院、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相比,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需要经过一个时间长、环节多、程序复杂的复查过程,客观上加重了当事人的再审诉讼成本,这也是招致“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责难的制度原因。由于正常的申诉、申请再审的渠道不够畅通,一些当事人转而向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检察院等寻求帮助,不仅增加了审判监督案件处理的难度,也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在改革中要坚持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规范诉讼程序并重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畅通申请再审的渠道,确保裁判确有错误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引导和规范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限制和制止反复申诉、无理缠诉等滥用申诉权利的行为,有效解决申诉权无序行使的状况。
正确处理好实现司法公正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关系。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确保司法公正。推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必须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公正应当是有效率的公正,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最快的速度、最少的成本来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在改革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要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合理确定再审事由,“二五改革纲要”提出了再审事由法定化的改革要求。但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要将再审事由完全细化为仅从外观即可以判断的形式要件,不仅难以做到,也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为此,我院审监庭在省院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已起草了《民事、行政再审条件(试行)》,在征求意见后经院审委会研究确定后,予以试行。凡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案件,不得随意提起再审和反复提起再审,坚决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省院(2006)苏高法203号文的规定,进一步明晰立案信访部门与审判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节约司法资源,防止重复劳动。
    正确处理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关系。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法院工作全局,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涉诉信访的压力。因此,涉诉信访工作能否得到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局面能否进一步改观,是衡量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我们要通过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涉诉信访,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建立申请再审与涉诉信访分流机制。凡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避免因不及时受理导致当事人信访缠诉,对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涉诉信访工作程序予以处理,切实做好疏导息诉工作。要把服判息诉工作贯穿于申请再审案件审理和再审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强教育疏导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水平
    第一、不断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改进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方式,积极推行合议庭公开听证审理的做法,增强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提高审理的公信度。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裁判正确的,在依法维持的同时,要加强法律释明和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要高度重视调解、和解工作,善于运用各种有利因素促成调解或和解,努力通过和谐的方式解决纷争、平息矛盾。
    第二、加强调研指导,发挥审判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一是要加强对改革的调研。对省法院拟定的改革中所涉及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的调研课题,我们要积极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尽快拿出成果。建立改革情况定期调研制度,定期采集、汇总案件流、信访量、案件处理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把握改革的总体情况,分析评估改革的成效。二是要加强业务指导。为使审监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两级法院民事、行政再审听证、庭审行为,我院审监庭分别制定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听证操作规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以及《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再审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待讨论定稿后经审委会决定后予以试行。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对审监庭、立案庭审判监督职能进行调整,并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及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增加审判力量。选配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自律性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审判监督庭,切实改善队伍结构、优化人员组合。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养,引导和鼓励审判监督法官做到一专多能,在某一领域或者方面有所建树、有所专长。目前,我院的法官遴选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当中。

(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