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我院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收案明显上升,如何化解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了目前行政涉诉案件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我院共立案受理行政申诉案件75件,与去年上半年收案6件相比,同期上升11.5倍。其中,涉及土地方面的13件,占总数的17.33%;拆迁方面的10件,占总数的13.33%;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8件,占总数的10.67%;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13件,占总数的17.33%;其他各类行政申诉案件31件,占总数的41.33%。总的来说,今年的行政申诉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及土地、拆迁方面的案件大幅上升。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今年的行政申诉案件中,土地、拆迁方面的案件占到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这与我市近年来城市规划建设,老城区的改造不无关系。应该说,如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同时做好老百姓的生活安置工作这一课题,我们的政府及执法机关已研究讨论无数次,且制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方案,然而,为什么矛盾是越处理越多,问题是越解决越复杂,这的确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2、群体性诉讼案件增多,群体扩大。今年的行政申诉案件中,群体性诉讼(三件及三件以上同一被告、同一案由)有三起,共涉及案件21件,特别是有一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共立案13件,这样的大规模群体性诉讼现象非常少见,却有愈演愈烈之势。 3、收案案由丰富,涉及面广。以往的行政申诉案件,多集中在土地、拆迁、劳动与社会保障或工商处罚等几个大的方面。今年上半年所受理的75件行政申诉案件中,虽然上述几类案件仍是占绝大多数,但一些以往不常见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起来,案由逐渐细化,例如不履行法定职责、认为信访会议纪要违法、不服退休养老金审批行为、认为不依法归还讲师资格档案等。这说明老百姓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他们所理解的法的领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善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同时也对我们现在的法官的办案水平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行政申诉人单一。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人绝大多数是老百姓,即所谓“民告官”中的民。在今年上半年所受理的75件行政申诉案件中,除有2件案件的申诉人为政府机关,其余案件的申诉人均是老百姓。而该2件申诉人为政府机关的案件,是省高院指定复查的同一类案件,其申诉人均是苏州市司法局公证处,被申诉人则是苏州某法院的副院长,该被申诉人是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普通百姓,我们不得而知。从而我们得出一个粗浅的结论,“民告官”案件中,败诉的仍然是“民”占多数。 5、行政申诉案件的发改率低,维持率高。今年上半年受理的75件行政申诉案件中,已审结48件。其中,除有7件为申诉人撤诉息诉案件外,其余41件经复查均认为原审裁判正确,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要求,占已结案件的85.42%,而且在这些维持原审裁判的案件中,有些已经申诉复查过不止一次的。这表明相当部分行政申诉审案件的重复、反复复查必要性值得研究,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客观存在。 面对目前行政申诉案件大量增加的现状,我们提出两点浅见。 1、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 要加大审判质量管理力度,提高审判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要引导法官树立精品意识、铁案意识,突出案件质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技能和审判水平,增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意识,改进审判作风,改善司法环境,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度。 2、进一步加强息诉服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诉讼调解是应当贯彻于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在申诉复查环节,诉讼调解尤为显出其重要性。虽然行政案件可以调解的范围并不大,但正是由于其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调解更能突显其重要性。 一方面,行政案件是老百姓与政府机关之间的案件,老百姓不可避免地成了诉讼中的弱势一方,不仅仅是因为其势单力薄,更是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上“官本位”的意识的作祟。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作为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更是要发挥其在司法资源上的优越性,尽可能的为老百姓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当家作主”。 另一方面,在普通诉讼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随着社会的进步,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程序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很多申诉复查案件的申诉人只是因为在原审审理中承办法官的一些细微举动,就使得其对判决的结果产生了怀疑,从而要求申诉复查。这不仅仅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使其长时间地耗在“无休止”的官司中,也给法官们徒然增加了工作量。 因此,申诉复查案件的工作方向不仅仅是复查案件、纠错改正,更主要的是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切实做好当事人的解释、疏导、息诉工作,依法合理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尽量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