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八月至今年年初,中院民三庭共受理了六起涉及依维柯的批量案件,其中五起案件的原告皆为依维柯股份公司。原告依维柯股份公司系一家依据意大利法律在都灵商会登记注册的公司,其2000年与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各出资3.32亿元设立了中外合资公司即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后原告发现中方股东即常州长江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常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支行、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借贷了五笔巨款,并且该五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这是自民三庭受理涉外商事案件以来的首批涉外集中诉讼案件。民三庭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为妥善解决该系列案件,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 以“心换心”式的沟通、交流。在这过程中,民三庭发现原告依维柯公司的最终目的在于从合资公司即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撤回投资。鉴于合营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已动摇,民三庭工作人员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合营公司的善后”处理方面。经过多方的努力,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同意更名为常州长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现原告已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至此,该六起案件均已圆满审结。
(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