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和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近日,戚墅堰法院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落实了执行救助专项基金20万元,并规定了该基金的使用办法,做到“五个严格”。 一是严格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对象。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主要涉及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含裁定和调解)、执行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极度贫困,经本院院长审批可以适用执行救助。 二是严格规定执行救助案件被执行人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履行全部义务;长期下落不明。 三是严格规定执行救助的适用标准。坚持从严掌握,实事求是,因案制宜,严格审批原则,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的50%。案件标的金额较小的可不受此限制。 四是严格规定执行救助的适用程序。1、对符合执行救助金发放条件的案件,均须经院、局领导研究形成倾向性意见后,方可启动执行救助程序;2、权利人向案件承办人提交书面承诺书、身份证明、基层组织出具的权利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3、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向执行局局长提交所涉案件执行经过情况和下一步执行方案的详细报告,并填写《执行救助审批表》;4、局长在《执行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5、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在《执行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建议救助的具体金额;6、院长在《执行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7、案件承办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款项领取手续;8、案件承办人与执行救助申请人(案件权利人)办妥有关交接手续。 五是严格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帐户管理。执行救助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区财政负责管理。执行局负责建立、健全执行救助有关的各项工作台账,每年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案件承办人在向权利人发放执行救助金的同时,应尽可能将所涉案件一次性了结。权利人获得执行救助后,所涉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仍应继续对义务人依法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缴入执行救助基金专户。
(戚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