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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常州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释明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4-1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常中法[2006]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释明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中院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要做好案件受理阶段的法律释明工作,该立的案件做到方便快捷、移送及时,确保立案渠道畅通。对立案材料欠缺的,耐心指导当事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耐心做好释明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明了诉讼风险。要依法有效施行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做好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律释明工作,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向当事人阐明裁判事实认定的依据及裁判理由。要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强化原审业务部门的法律释明责任,根据本院常中法(2000)52号《关于处理当事人初次申诉或提起再审问题的意见》要求,对原裁判生效后的当事人的初信初访、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原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环节的法律释明工作,对申请执行人作执行风险的提示,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强制性,责令其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要进一步落实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增强审查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提高息诉率。对于未听证审查的驳回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耐心做好息诉工作。要做好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和解工作,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申诉人、申请再审当事人息诉服判;要强化信访办公室的职责,认真做好初信初访、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的流程管理。
    中院审判委员会要求本院各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本部门的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