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4日上午,中院刑一庭一审就四案八名被告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佟宽顺、张时东故意伤害一案,2005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佟宽顺、张时东与金旭伟(另案处理)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向薛凯平索要债务,后在西夏墅镇池上村133号门口,与前来帮助薛凯平协调债务纠纷的董亚敏、恽小军因言语过激而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被告人佟宽顺持刀对董亚敏、恽小军进行猛刺,致董亚敏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恽小军受轻微伤。被告人张时东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佟宽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时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赵寿广故意杀人一案,2005年11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寿广因其女友徐平另找了男友,遂产生杀人之念,采用菜刀割颈的手段,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在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浦前村委华家村10-1号徐平的暂住地将被害人徐平杀死。案发后,赵寿广自动投案。被告人赵寿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朱海燕运输毒品一案,2005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海燕和徐满(又名徐洪涛)、张蓉(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朱海燕、张蓉先乘坐火车从常州市出发至云南省昆明市,同年9月4日徐满乘坐飞机至昆明市双方汇合,后徐满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朱海燕和张蓉,由朱海燕和张蓉采用人体携带及行李夹带等方式欲将毒品运回常州;同年10月20日,当被告人朱海燕和张蓉、徐满携带毒品海洛因从云南返回常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朱海燕处缴获海洛因161.6克,从张蓉处缴获海洛因161.8克。被告人朱海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魏良久、陶海洲、胡卫明、江小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2004年11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魏良久在本市雕庄采菱路“兄弟土菜馆”因琐事与被害人马从学等人发生矛盾,即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陶海洲、江小兵;被告人陶海洲、江小兵又纠集胡卫明;胡卫明又纠集了朱磊、徐常青、陈立、“小飞”等人(均另案处理),由胡卫明租用史有陆驾驶的面包车,并携带各类砍刀、红缨枪等凶器至“兄弟土菜馆”实施报复。在菜馆门口,被告人魏良久首先对马从学实施殴打,尔后,被告人陶海洲、胡卫明、江小兵及徐常青、朱磊、陈立、“小飞”等人分别持砍刀、红缨枪等凶器对马从学、申定荣、张和银等人进行追砍、捅刺,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马从学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被告人魏良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陶海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胡卫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江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