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到2005年4月间,被告人陈春阳、葛艳伟、沈小康、刘光、许立文、刘伟、宋泽祥、王军林、张笑、屠高飞、刘虎、魏杭中等人,事先携带红樱枪、砍刀等凶器,先后到常州、江阴、丹阳等地实施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2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5273元的牛仔布、棉纱等物品,款物合计人民币107273元。此外,上述被告人还伙同范存杰等人,实施盗窃作案29起,窃得价值人民币794905元的牛仔布、棉纱等物品。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证据,作出有期徒刑八至十九年不等的量刑。
(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