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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一庭对九重天歌厅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6-01-1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我院刑一庭对九重天歌厅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聚众斗殴
    2004年1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杰在本市九重天歌厅陪被害人阮科、刘根东等人喝酒、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阮科发生争执而遭阮殴打,即打电话告诉其兄被告人王成本。被告人王本成即纠集被告人张贺骄、刘志国、刘瑞军、王建华四人,王建华又纠集了“阿杰”、“小碧”、“小郭”(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九重天歌厅准备实施报复。在兰洋大厦A座门厅内,被告人王杰向被告人王成本等人指认被害人阮科后,被告人刘志国、刘瑞军、“阿杰”等人即对阮科、刘根东二人实施拳打脚踢,被告人张贺骄用匕首对被害人阮科背部猛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阮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阮科系遭受他人持单刃尖刀刺戳背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聚众斗殴
    2004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贺骄伙同魏海波、张士家、朱松〈均己判刑〉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东安镇东方龙废渣厂,因与废渣厂负责人王学军商谈生意未果后,遂离厂与魏海波、张士家、朱松并纠集魏海涛、刘福星〈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乘面包车至该废渣厂,欲报复殴打王学军,见王不在厂内,张贺骄等人即持刀对该厂职员李士中、汤国超等人进行殴打,致李士中轻伤、汤国超轻微伤。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贺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王建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刘志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刘瑞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