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武进法院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大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过程,充分发挥大调解钝化矛盾、定纷止争、提高诉讼效益的功能,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其主要做法是: 一、“三项措施”理顺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运用大调解方式解决诉讼纠纷的组织领导。该院制定了社会大调解体系解决诉讼纠纷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诉讼纠纷调处工作,形成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二是形成运用大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共识。该院与武进区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并与区公安局、国土局、房管局、环保局、劳动局、妇联、团委建立了相关类别纠纷处置的协调会制度,进行经常性沟通、研讨和交流,互通法律信息、互通案发情况。三是制定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程序。做到明确运用大调解方式解决诉讼纠纷的范围,明确运用大调解解决诉讼纠纷的方式,明确案件移交制度,明确委托调解的期限。 二、“三项机制”畅通调解渠道 一是建立固定联络员工作机制。武进法院聘请23名基层干部为调解工作联络员,让联络员协助审判人员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纠纷中的优势作用。二是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机制。精心挑选20名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分别担任辖区各镇人民调解指导员,适时应邀参与各乡镇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对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更具针对性的业务指导。三是建立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快审快执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分工协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简便、快捷优势。 三、“三个自愿”规范调解程序 一是坚持调解程序的自愿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民事实体权益的处分权,坚持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和主导性。二是坚持调解过程的自愿协商原则。调解时做到“三防止”和“三禁止”:防止主体错误,防止遗漏当事人,防止由代理人越权代理调解;禁止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禁止在调解中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泄露审判意见,禁止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撤诉方式结案。三是坚持调解结果的自愿履行。坚持“自愿、规范、守信”六字方针,探索调解与及时自动履行结合的新管理模式。通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附之以必要的惩戒措施,确保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
(武进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