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控:2002年年底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马海军在负责处置常州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现通过购买不良资产可以较快获利。2002年12月份,马海军找到同学范亚中,商定由范亚中出资购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将处理的吊桥路125弄3号的房产,待获利后平分利润。为达到低价购买目的,马海军利用其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常州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未经领导同意,通过向常州拍卖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打招呼的办法,违反正常拍卖程序,将吊桥路125弄3号房产,以150万元的委托拍卖底价卖给范亚中。2004年,该房产拆迁后,范亚中将获利部分的一半440万元送给了马海军。 刑二庭受理后迅速将起诉书送达至各被告人,并择日开庭审理。
(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