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法院审监庭今年以来收民事再审案件11件,已审结10件,其中调解结案7件,调解率达70%。 今年以来,天宁法院审监庭所审结的民事再审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原审结案距今时间长。所有再审案件原审结案时间均在2003年以前,其中有6件为2002年以前,最早的分别为1999年和2000年结案的各占1件。第二,再审时客观情况变化大。这些案件在原审结案后大部分已执行完毕,有的案件标的物已被处分(如执行的房屋已被出售)、有的案件当时客观情况现已无法恢复(如当时应回原地的拆迁安置房均已出售,有的案件的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结论被其他案件用作判决依据)。第三,案情复杂、矛盾尖锐。这些案件大多数矛盾比较尖锐,申诉人到处上访。如金榴贤申请再审案,原审被告某房屋开发公司对被拆迁人金榴贤隐瞒事实真相,在拆除金榴贤一家赖以生存的商业用房后,提出拆迁原地不建商业用房,迫使金榴贤不得不在诉讼中接受住宅房安置的调解方案,后金榴贤发现原地建造了商业用房并均已高价出售,经与开发公司协商无果后便以法院支持开发商欺诈行为为由多次向市委领导、市人大、上级法院上访。即使在再审过程中,其上访仍不停止。又如原审案外人包小明申诉引发的再审案和原审案外人蒋飞颖申诉引发的再审案。包小明系该案被告王××的妻子,王在与包分居期间,向其兄和姐姐出具了追认以前欠款70万余元的欠条,并由其兄和姐姐诉来法院,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了包小明和王××的共同财产。当包小明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向上级法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申诉,而再审面对“特殊”借条的客观存在要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实难认定,为此包小明的情绪非常激动;蒋飞颖案中,当时蒋飞颖也系原审中被告黄×的妻子,在蒋飞颖因刑事犯罪服刑期间,黄×的二个姐姐以财产继承为由诉来法院,将本属黄×与蒋飞颖共同财产的房屋作为遗产进行了分割。蒋服刑期满得知这一情况后,连续不断地向上级法院、人大等部门进行申诉、上访。再审中发现不应被分割的二户住房均已被根据原生效判决进行了处置。其中一户已在2002年被出售,当时的价格与现在价格已相差一倍以上,如果再审改判,则势必面对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而另一户住房经原判确认的权属已在另一案中被作为已经判决生效确认的事实而引用,且房屋又再次被进行了分割处置。 这些案件审理难度大、实体判决难、判决后社会效果差。针对这一情况,审监庭法官思想高度统一,抱定一个宗旨不放松,明确一个目标不动摇,即能调坚决调,没有条件调的创造条件调,最大限度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调解措施上,做到因案制宜:(一)积极营造调解氛围,从案件外围逐步钝化矛盾。针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曾经是夫妻或亲戚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尽量为他们创造一些缓和的环境,通过相互倾诉、相互批评,让双方从思想上逐步消除对立情绪,打下调解的基础;(二)充分利用相关规定,扩大调解范围,最大限度一揽子解决矛盾。根据再审案件矛盾复杂、原审后客观事实变化大的特点,有许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不仅仅局限在案件事实中,如果仍然就案论案,是无法调解结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考虑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指导当事人利用债权、债务转让等法律手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精神,对调解范围进行扩大,协议内容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一措施,不仅彻底解决了本案实体问题,甚至同时解决了其他几个执行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天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