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中院民三庭受理了7件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不同的音像制品销售单位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原告在诉状中称:依据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享有沙宝亮《Ⅲ》、林俊杰《第二天堂》、容中尔甲《阿米罗罗》、宋祖英《飞》、谢霆锋《近一寸》等诸多合法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七被告分别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相关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要求七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有关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因制止有关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中院民三庭将依法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审理。
(民三庭) |